元延醫藥
一、法規依據
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〔2016〕8號;關于落實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》的有關事項。
二、一致性評價的核心問題
仿制藥是與被仿制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、劑型、給藥途徑和治療作用的替代藥品,具有降低醫療支出,提高藥品可及性,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等重要經濟和社會效益。由于2007年修訂的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實施前批準的仿制藥醫藥學研究基礎相對薄弱,部分仿制藥質量與被仿制藥差距較大。《國家藥品安全"十二五"規劃》明確提出要用5~10年時間,對2007年前?批準的仿制藥,分期分批與被仿制藥進行全面比對研究,使仿制藥與被仿制藥達到一致。
三、制藥行業趨勢
作為醫藥行業高度發達的美國和日本,也曾因為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能力和科學發展階段的原因,出現過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出現偏差的發展階段,監管部門隨后著手建立了一致性評價的工作體系,引導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。
基于制藥行業的發展趨勢和目前的變革,從近幾年整個國內制藥行業監管法規體系全面采用國際標準看,制藥行業的發展趨勢最終是全面與國際接軌;
從“藥品一致性評價”的推動看,制藥行業正經歷一個深刻的結構調整,制藥企業整體分化,80-90%的制藥企業將消失,剩下的將獲得巨大發展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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